案例回放 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5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的业绩。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要求限制了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及新成立企业参与竞争,构成差别待
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5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的业绩。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要求限制了刚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及新成立企业参与竞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代理机构答复称,该评分项旨在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与产品成熟度,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同型号投标产品”的业绩,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并未构成对新企业或新产品的歧视。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相同型号投标产品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吗?
在政府采购中,能否将“相同型号投标产品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需要结合采购项目综合判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提供相同型号产品的业绩,往往基于对采购项目专业性和实际需求的考量。
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在性能参数与实际应用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以医疗设备CT为例,不同排数的产品在成像质量上可能存在差别,若仅以类似产品业绩作为评估依据,可能难以准确反映投标产品是否真正满足采购需求。因此,本案中,要求相同型号产品的业绩,有助于通过该型号的实际应用情况,验证供应商所投产品能否达到项目要求,属于采购人的合理需求。
那么,此类要求是否构成对新成立企业或新产品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判断是否构成歧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其一,该业绩要求是否与本次采购的实际需要相关;其二,是否照搬了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技术参数。如果业绩要求与项目相关,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即属于合法合理的评审因素。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业绩只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若新企业所投产品在业绩分上得分较少,仍可以通过更具竞争力的报价、优化技术方案和更完善的售后服务等其他方面争取优势,从而弥补业绩分的不足。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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