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求兼投不兼中,在第一包中标的A公司参与第二包是否还有竞争性?没有竞争性是否参与第二包评审?参与第二包评审只有3家单位,如何否决投标A单位? 答:针对问题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
如要求兼投不兼中,在第一包中标的A公司参与第二包是否还有竞争性?没有竞争性是否参与第二包评审?参与第二包评审只有3家单位,如何否决投标A单位?
答:针对问题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针对问题二,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如果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兼投不兼中。假设有3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3家,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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